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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厚某与平凉中恒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厚某,平凉中恒汇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364号原告:厚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平凉中恒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厚某与被告平凉中恒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厚某负担。审判员苟国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