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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62号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关于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安高速公路第3B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材料款45万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缴纳的保全费277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