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于凯与王鹏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凯,王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197号原告:于凯,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鹏,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于凯与被告王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于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