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利红与曾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红,曾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利红,女,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曾德龙,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住什邡市。陈利红与曾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曾德龙需支付申请人35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曾德龙名下的车户,但目前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