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9民初551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莫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魏某与被告莫某离婚;2.女儿莫梓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支付至女儿完成学业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魏某与被告莫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1月19日举行结婚典礼,2008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4月29日生育女儿莫梓焰。婚后原、被告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为了家庭的完整,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会越来越好。但是,近五六年来,由于被告沾染了不良生活习惯,不仅将家里的存款挥霍一空,不负家庭责任,还与原告经常发生打闹甚至动刀,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莫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某与被告莫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1月19日按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生育了女儿莫梓焰。200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婆媳关系处理不当,原、被告之间偶有争执。2009年至2011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将家中积蓄挥霍,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莫某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是夫妻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但被告应认识到自身错误,承担起对家庭应有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宝琴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