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胜与骆尚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骆尚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092号原告:黄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骆尚红,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黄胜与被告骆尚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黄胜承担。审判员 吴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