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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胜与骆尚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骆尚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092号原告:黄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骆尚红,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黄胜与被告骆尚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黄胜承担。审判员  吴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