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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营,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常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已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