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营,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常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已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