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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蕴哲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蕴哲,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141号 原告:马蕴哲,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满生(系马蕴哲父亲),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明,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站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翔,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站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马蕴哲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马蕴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对学生票的使用和购买规定认识不够,系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蕴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马蕴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建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