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7年9月1日,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7赣10**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