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尤世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尤世臻,彭际杰,彭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尤世臻。被执行人彭际杰。被执行人彭来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尤世臻、彭际杰、彭来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