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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张现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434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社区服务楼三楼北头。代表人:李书全,该业委会主任。被告:张现丽,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因被告张现丽已交清物业费,故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福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