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雪海与欧丽英、张芸轩、张芸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雪海,欧丽英,张芸轩,张芸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雪海,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销售人员,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欧丽英,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业务员,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芸轩,女,200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小学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理人:欧丽英(系张芸轩之母),女,业务员,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芸夕,女,201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学龄前儿童,住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理人:欧丽英(系张芸夕之母),女,业务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再审申请人张雪海因与被申请人欧丽英、张芸轩、张芸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0民终904号和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雪海称:一、请求撤销(2016)湘10民终904号和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二、进行再审,依法改判为驳回三个被申请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下列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是认定欧丽英与再审申请人离婚后具有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3组集体土地补偿款资格;二是认定欧丽英对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财产代为保管比再审申请人保管更有利。二、判决再审申请人将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征地补偿款返还欧丽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欧丽英对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财产代为保管比再审申请人保管更有利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张雪海的申请理由,本案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欧丽英离婚后是否具有街洞村三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资格的问题;二、张雪海是否应返还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并由欧丽英保管的问题。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虽然欧丽英与张雪海离婚,但其作为街洞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为离婚而丧失,欧丽英在街洞村三组分配该土地补偿款时,已经具备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且街洞村三组实际上已将欧丽英的土地补��款分到张雪海的名下,张雪海拒绝将属于欧丽英的土地补偿款25,000元支付给欧丽英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欧丽英作为张芸轩、张芸夕的母亲,系两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直接抚养人,代理张芸轩、张芸夕起诉张雪海要求返还土地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张芸轩、张芸夕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而张雪海作为张芸轩、张芸夕的父亲,虽然在其与欧丽英离婚后,对张芸轩、张芸夕仍负有监护职责,但由于张芸轩、张芸夕由欧丽英抚养,现随欧丽英生活,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由欧丽英管理更符合张芸轩、张芸夕的切身利益。故原一、二审判决张雪海返还张芸轩、张芸夕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并由欧丽英保管并无不当。至于张雪海还提出其父亲张松林于2013年转账支付给欧丽英50000元作为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由于本案诉争的是返还土地补偿款,因此是否支付50000元抚养费本案不予审查。张雪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张雪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雪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永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泽亮书 记 员 :聂 瀚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