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5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栾某,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赵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赵某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