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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彩霞与解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彩霞,解永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彩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被执行人:解永玮,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本院在执行邱彩霞与解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邱彩霞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彩霞与被执行人解永玮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彩霞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