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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锡华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859号被执行人吴锡华,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吴锡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一、吴锡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吴锡华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退赔赃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