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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端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端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端彬,曾用名王端兵,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端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端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端彬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在信州区凤凰大道规划馆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吸仪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0mg/100ml,后医护人员对王端彬抽取血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端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端彬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王端彬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端彬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3.35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端彬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端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