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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720号申请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生。被执行人:李涛,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车牌号为川R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