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元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元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7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继方,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谢元铣,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继方与被申请人谢元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赣07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谢元铣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赣:B36C**)及查封申请人申继方所有的北京牌普通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赣B×××××)。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继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继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元铣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赣:××××××)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申继方所有的北京牌普通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赣B×××××)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