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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杭斌、傅小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杭斌,傅小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309号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阙炎和,职务:董事长。被告:孔杭斌,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傅小敏,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杭斌、傅小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孔杭斌、傅小敏已经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