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杭斌、傅小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杭斌,傅小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309号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阙炎和,职务:董事长。被告:孔杭斌,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傅小敏,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杭斌、傅小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孔杭斌、傅小敏已经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