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大珍、杨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珍,杨培,杜正芳,泸州市安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15号申请人:李大珍,女,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杨培,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杜正芳,女,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安康运输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代码:91510504793979510D。法定代表人:杨培。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李大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培、杜正芳、泸州市安康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石洞镇张家祠南路XX号商业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培、杜正芳、泸州市安康运输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杨培、杜正芳、泸州市安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