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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吉朵阿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朵阿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财保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普雄镇青年路1号。负责人:余建清,系该分理处主任。被申请人:吉朵阿木,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越西县拉普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越西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川3434财保6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朵阿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的62×××39账户内存款以及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的62×××38账户内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共计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朵阿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的62×××39账户内存款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朵阿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62×××39账户内存款455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义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