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袁应平与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应平,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493号原告:袁应平,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全秦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原告袁应平诉被告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的七天内,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袁应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