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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吴志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吴志雄,陈梅兰,吴志波,陈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038。代表人:潘春兰,主任。被执行人:吴志雄,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涂寨镇南埔村南埔346号,现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志波,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伟彬,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志雄、陈梅兰、吴志波、陈伟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志雄名下的闽C×××××号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