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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龙树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龙树,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梁龙树,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0686-1。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龙树与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龙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文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龙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梁龙树案款15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2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德生执行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