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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倩与张永明、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张永明,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永明,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被执行人:邓龙,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57号2栋2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倩与被执行人张永明、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0元,现执行回款54300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