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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同环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同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80号罪犯张同环,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同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同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同环于2013年5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在郑州市惠济区一公司宿舍内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先后两次将荣某某强奸。该犯系累犯。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同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罪犯张同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同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同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