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13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韩本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韩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30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1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6258-3。负责人李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本祥,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本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韩本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借款本金58935.54元、利息2912.78元、罚息2091.14元、复利245.7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5日,其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处分被执行人韩本祥名下车辆(粤B×××××、发动机号1052071)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本祥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档案,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善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