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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西路39号。负责人:盛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政府东邻。法定代表人:范成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新1**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爱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魏庄村火车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志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90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