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李世霞,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李世霞。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勇。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李世霞、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