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声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声阗,马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6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青龙山(金殿)6幢。法定代表人:黄伟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声阗,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北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英,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北市区。上诉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声阗、马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上诉人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雪审 判 员 彭 韬审 判 员 张 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龚 庆书 记 员 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