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异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真、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张玉兰,李超,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美阳投资有限公司),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1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真,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美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刘东讯,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美阳投资有限公司)、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真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异议人刘真已于2013年因多年感情不和,向桃城区法院起诉与李超离婚,至2017年2月准予离婚,期间从未有过接触往来,债务产生于2014年10月,异议人刘真认为有嫁祸债务之嫌。李超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借据上名义借款人是李超,但李超并不是实际借款人,经过法庭调查可知,所有的借款都是通过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李海英账户支付给公司,而且李海英将借款资金都给付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每笔资金也并未用于申请人刘真的日常生活中。二、本案中,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应当优先执行该公司的财产。经过了解得知,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法人的名义投资设立了河北美阳慧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投资设立深圳前海亿美鼎尖投资中心,持有该中心2%股权;投资设立河北亿美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而且上述公司都在正常经营,应当执行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及分配的利润。三、贵院评估、拍卖异议人位于衡水市××小区××单元××室的房产,该房产异议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且是异议人的唯一住房,拍卖后异议人将失去居住场所。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因此不应当对异议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缺席判决:一、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借款本金13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及以本金12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分别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80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超、刘真承担,被执行人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17)冀1102执201号。另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依据申请执行人张玉兰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4月29日查封了刘真现居住的其本人名下××衡水市××小区××单元××室房���,合同备案号20105277。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决定对案涉争议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异议人刘真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事由,本案债务发生在其与李超离婚诉讼期间,借款均通过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李海英的账户进入了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借款未用于异议人日常生活等等问题,属于对生效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有异议,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寻求救济。异议人提出的第二、第三项异议事由,即关于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应当优先执行该公司的财产的问题和争议房产系其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属于对执行程序中对执行顺序及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的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2016)冀1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为共同还款义务人,而被执行人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之间,没有执行顺序先后之分,故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李超、刘真、亿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异议人提出的该项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予以执行。异议人提出的争议房产系其唯一住房问题,不能成为阻却执行的��由。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真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刘真提出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九恩审判员 高桂丽审判员 孙瑞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郭 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