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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205号。法定代表人:邓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存款130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