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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8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习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习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8730号原告: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人民政府办公区内。法定代表人:武世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习生,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习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