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达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达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079号之一被执行人:黄达祺,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达祺侵占罪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职权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自诉人蒋德明人民币5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李欣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王 及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钟超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