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33号申请人: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63784415。法定代表人:贾永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9118240N。法定代表人:王长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纪化工设备��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申请人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永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兵审 判 员  卢定祥人民陪审员  秦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宏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