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亮与张集锋、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亮,张集锋,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440号原告:李金亮。被告:张集锋。被告: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春路61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一汽金融大厦D座5层。负责人:张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李金亮与张集锋、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亮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