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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后文与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文,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后文,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张艳青,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后文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履行额尔古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额劳人仲字(2017)1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后文人民币87882.88元,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额尔德尼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志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