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红燕与刘玉青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燕,刘玉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特8号申请人:裴红燕,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玉青,女,1945年3月3日出生。代理人:裴红云(系被申请人刘玉青之女),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代理人:裴红梅(系被申请人刘玉青之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裴红燕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裴红燕称:被申请人刘玉青系我母亲。自2016年1月开始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变差、语言沟通不能正常等异于以前行为的现象,申请人带被申请人前往密云区医院、宣武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断:认知障碍、脑血管病。至2017年5月,被申请人病情进一步恶化,宣武医院诊断为:痴呆(中重度)。现刘玉青为智力残疾二级,特申请法院宣告刘玉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玉青称,裴红燕所述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刘玉青系裴红燕之母。刘玉青于2017年5月24日在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痴呆(中重度)。经裴红燕申请,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玉青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公司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1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玉青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玉青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依法应宣告刘玉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玉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吕书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汉玲书 记 员 龚满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