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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某1、金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2,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金某1因与被上诉人金某2、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继承人去世时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的时点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的主要遗产系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岐东东兴路华园住宅小区E-306房产,上诉人所述广州市越秀区的房产未列入本案讼争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