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大奇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奇,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905号原告:李大奇,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0000214413396K。法定代表人:向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正生,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李大奇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大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