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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大奇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奇,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905号原告:李大奇,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0000214413396K。法定代表人:向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正生,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李大奇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正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大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