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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德与被执行人韩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德,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德。被执行人韩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402民初123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有能力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12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