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德与被执行人韩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德,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德。被执行人韩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402民初123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有能力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12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