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忠峰、李东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峰,李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彭忠峰,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度,现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李东红,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苑县,。本院在执行彭忠峰与李东红侵权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未向我院回复执行结果。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