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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忠峰、李东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峰,李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彭忠峰,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度,现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李东红,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苑县,。本院在执行彭忠峰与李东红侵权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未向我院回复执行结果。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