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连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刘淮青、张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连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刘淮青,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80号案外人:宋月萱。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连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淮青。被执行人:张斌。本院在执行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连生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刘淮青、张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9日,案外人宋月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审查。审查中,案外人宋月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宋月萱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宋月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