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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特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宝俊与张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特690号申请人李宝俊,男,1957年2月9日出生,住本市。申请人李宝俊申请宣告张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秀英,女,193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李宝俊述称,被申请人张秀英2011年患抑郁症,后患脑梗死,目前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李宝俊依法申请宣告张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秀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秀英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