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钟振鑫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鑫,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3582号原告钟振鑫,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李斌,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上列原告钟振鑫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2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振鑫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钟振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