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张世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张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世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张世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世华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世华给付运输费87235.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0元、执行费39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162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