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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鹏、姜波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姜鹏,姜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690号原告: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361号研发楼201号。法定代表人:齐志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姜波,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鹏、姜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姜鹏、姜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元,本院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叶若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佳莹书 记 员 干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