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王艳春、张宝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17号杨晓东王艳春、张宝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晓东与王艳春、张宝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王艳春、张宝福于2015年3月6日前给付杨晓东合伙款60887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15元。逾期王艳春、张宝福未履行,杨晓东向本院申请执行王艳春、张宝福在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车辆理赔款35112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王艳春、张宝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2017年8月18日,杨晓东申请恢复执行王艳春、张宝福给付合伙款8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艳春、张宝福发出执行通知书,王艳春、张宝福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款8万元杨晓东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王艳春、张宝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