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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339号申请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活动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连朋平,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柯双环,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第22层。法定代表人:程同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永,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435352.83元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闽0211民初3951号民事裁定书,对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10月26日,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反担保申请书,以上述账户内资金急需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并提供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美区××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集美区××单元的房产。二、解除对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为35×××5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杏西支行,户名:厦门市仁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洪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凤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