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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临沧市凤庆县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902民初7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8773元,应交纳执行费932元。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费932元未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来自: